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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利剑”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上)

来源:红网 作者:李璐 赵倩男 编辑:肖拓 2022-09-20 22: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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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李璐 实习生 赵倩男 综合报道

为切实防范化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2022年4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全省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方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引导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剑指问题、靶向发力、持续发力,及时有效管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各市州借助无人机航拍、群众举报、专项检查、部门联动等方式发现线索,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深入挖掘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截止日前,全省“利剑”行动专项执法案件占全年案件数量的60.92%,共出动执法人员60507人次,检查企业25609家次。各市州对“利剑”行动风险隐患清单中的657个违法问题进行了严厉查处,共立案调查615起。行政处罚498起,罚款3354.1587万,移送公安68起。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6起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

案例一:郴州市桂阳易某等人非法冶炼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以下简称桂阳分局)在“利剑”行动中利用无人机开展生态环境隐患排查,2022年4月28日,巡查辖区内老旧厂房时,发现位于该县某公司废弃厂房内有人正在从事非法冶炼。经查,易某等3人自2021年10月开始,采用湿法冶炼方式从原矿中提取金、银和钯等贵金属,非法冶炼产生的部分废水经高炉旁水沟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pH为1.77,总砷为194mg/L、总镉为1.56mg/L、总铬为11.5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97倍、26.5倍和6.67倍。

4月29日,桂阳分局对该厂生产设备、经营场所、生产物料、供电设施依法进行了扣押与查封;同时将该案件线索通报桂阳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其共同开展调查取证。

【查处情况】

经查证,易某等3人非法冶炼排放含砷、镉、铬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的行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桂阳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同时,桂阳分局责成提供场地的企业-桂阳县某环保科技公司代履行消除环境隐患义务,目前已将涉案危险废物和污染废水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了安全处置。

6月2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广东被抓获,至此该案件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网,目前,该案件已移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工作正在开展。

【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利用无人机提高执法效率,对老旧厂房进行“空中扫描”及时发现了违法行为线索和环境隐患;二是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联合办案,迅速锁定证据,有力推进了案件及时办理;三是对遗留的污染物处置迅速,及时消除环境隐患,有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二:株洲市醴陵某纸箱厂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群众投诉醴陵市某造纸厂旁店香河内出现黑色水体。接到投诉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以下简称醴陵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排查,发现黑色水体系从醴陵市某纸箱厂雨水沟排出,执法人员随即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并对醴陵市某纸箱厂开展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纸箱厂生产负责人殷某为减少废水处理成本,私建旁路阀门与管道,导致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至店香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醴陵分局决定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罚:1、针对该厂殷某私建旁路阀门与管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将违法作案工具旁路阀门予以查封、扣押,并该案件移送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对其主要责任人员殷某予以行政拘留;2、针对该厂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整。

目前,该纸箱厂已对环境违法问题完成了整改,并正在积极启动生态修复工作。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株洲市“利剑”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第一个典型案例,在办理过程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动迅速,接群众投诉后,执法人员30分钟内迅速赶赴现场,准确查实了企业的偷排行为,同步开展采样监测,第一时间锁定证据,并采取了查封、扣押的方式防止证据灭失,为最终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拘留奠定基础。案件办理后,办理机关采取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曝光警醒广大企业要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禁碰生态环境保护红线。

案例三:常德市高新区某电镀作坊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在“利剑”行动中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位于灌溪镇铁山村八组的某机械厂内有一无证电镀小作坊,经营业主为铁某,该作坊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通过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管道经河道直排入新渐河。高新分局随即将该问题线索上报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并作为“利剑”行动风险隐患清单之一报送。

2022年5月2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电镀作坊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镀槽内液体有流入作坊西侧处凹槽的痕迹,凹槽内有积液并流入外环境,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公司对作坊凹槽内积液及镀槽内底泥进行了监测取样。监测报告显示,积液中六价铬浓度为1.78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7.9倍。

【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确认该作坊经营者铁某涉嫌存在排放含六价铬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环境违法事实。7月1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8月5日,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该污染环境案已立案。

【典型意义】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场检查时排污者处于停产或没有排污状态,有依法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持续或间歇排污行为,但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虽有设施但有证据证明其不正常运行的,经核实排污者的生产工艺后,可在产污环节之后的废水收集池(槽、沟、罐)内采样”。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积液排放痕迹等线索,开展摸排,将作坊凹槽依法确认为采样点,对凹槽内积液进行采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案件办理的证据使用,建立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锁定了嫌疑人的环境违法实事,有力打击了利用隐蔽场所非法排污的违法行为,成功消除了环境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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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璐 赵倩男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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