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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动车上路不可再“任性” 高危车型驾驶戴上了“紧箍咒”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廖浩宇 2020-12-03 21: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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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2月3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规回答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刘伟志主持。红网、湖南人大网联合进行网络视频直播。

新闻发布会邀请了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姚茂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省工信厅总经济师熊琛就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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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在长沙举行。

红网时刻记者 吴公然 长沙报道

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6年5月通过。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在湖南道路通车总里程超过24万公里,驾驶人总量达到1703万,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489万的新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形势下,湖南决定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

此次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体现“放管服”和机构改革的要求,主要解决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

一是重点规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顽瘴痼疾。比如,针对“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安全隐患问题,进一步明确疲劳驾驶及降速行驶规则;针对超限超载治理,进一步明确货物源头企业和运输企业主体责任;针对风险路段治理,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责任,突出排查和治理。

二是注重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深层次问题。针对企业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企业、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规定;为减少高速公路二次事故,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停车规制,规定发生事故或故障后,驾驶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基于湖南高速公路绝大部分路段为双向四车道的实际情况,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摩托车上高速公路通行。

三是积极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深层次改革。构建交通失信行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行一般程序现场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缺席裁决制度;针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规定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驾驶人协会的管理、劝导作用。

电动自行车上路不可再“任性

当前,电动车自行车已成为城市主要出行方式之一。截至11月20日,湖南已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达432.7万辆。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通行,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

据公安部统计,近10年,全国城市道路上由电动自行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年均增长9.9%,骑行者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年均增长10.5%,远远高于其他交通方式。造成电动自行车事故最主要的原因便是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混行,交通冲突点增多,常常引发交通事故。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实施办法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方面,从减少交通冲突点,提高城市快速路、隧道安全通行能力入手,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交警部门可以根据隧道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限制电动自行车进入城市隧道。

另一方面,从完善电动自行车平等通行路权入手,授权省政府制定电动自行车具体管理办法,推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更多考虑非机动车道的因素,为电动自行车骑行创造更好、更安全的通行条件。

“高危车型”驾驶戴上了“三严”紧箍咒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客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或者校车等重点车辆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属“高危车型”,隐患多,风险大,属于绝对的重点管理对象。此次修改实施办法主要从“三严”方面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的管理。

一是严防疲劳驾驶。在规定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驾驶时间上限。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除接驳运输外,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不得载客运行。并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所推行的一系列预防疲劳驾驶的具体措施落地落实。

二是严格控制车速。对重点车辆实行降速行驶的措施。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规定大中型载客汽车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三是严格日常监管。一方面,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对所属运行中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另一方面,强化部门联动,推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治理,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共享机制。

对接“放管服”更加便民,解决高速公路“忽高忽低式限速”

推动“放管服”改革以来,公安部交管局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多达50余项便民服务举措。此次修改实施办法,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就是全面对接公安部的便民服务举措,将需要从法规层面予以配套落实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比如,为全面推行证照电子化以及交强险在线核查等便民举措,新的实施办法将“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几项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删除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驾驶人、车辆本身的证照齐全,且相关证照在合法有效期内的,对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及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均不会予以行政处罚。

为使高速公路限速治理进一步机制化、规范化,全面固化相关治理成果,彻底解决“断崖式降速”和“忽高忽低式限速”问题,实施办法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及道路条件、车流状况等因素分车道、分车型合理设置限速标志。相邻两个限速路段的限速差不大于二十公里。”

目前,全省6852公里的高速公路,限速120公里的路段有2800公里,占比42%,限速100公里的路段有3800公里,占比57%,已基本上解决了高速公路限速绝对值较低的问题。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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