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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问责是一种“病”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杨刚坤 编辑:陈靖 2019-03-29 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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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曰:“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意思是说,有官位的人,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应该辞官不干;有进言责任的人,如果言不听、计不从,就应该辞职不干。由此可见,问责不是新事物,自古以来就讲究权责的统一。通俗地讲,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依法问责是夯实责任担当的重要抓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经成为社会常态。通过依法问责,把问责的板子打在 “关键少数”身上,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能够有效帮助领导干部拧紧责任“发条”,改进自身的不足,提高工作效能。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层层加码、滥用问责的现象,把问责简单化、扩大化。滥用问责是一种“病”,折射的是一种官僚心态。一些地方为了推进工作,不顾基层的实际情况,要基层干部“困难不要讲,办法自己想”,然后举一个“问责”的牌子盯着你,一不高兴、一拍脑袋就问责,甚至仅凭领导个人要求就草率问责。这种“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的做法,违背了问责的初衷,损害了问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滥用问责是一种“病”,是“病”就得“治”。

一是要精准把握问责的对象。从问责主体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的问责,即党内问责和行政问责。党内问责方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在行政问责方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党政领导成员等。由此可见,不管是党内问责还是行政问责,问责对象都是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特别是党内问责,将“一把手”列为问责的重点。只有把问责板子打在 “关键少数”身上,才能起到了惩戒和警示作用。

二是要精准把握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扩大化,搞得基层干部人人自危,不仅没有起到改进作风、提升效能的作用,反而让基层干部产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没错”的错觉,最终导致大家都不想担责、不想干活。问责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哪些情形属于问责的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人为地扩大。要把工作上的失误和违纪违法行为、一般性的过失与严重的失职失责区分开来。不能把问责当成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不管大事小事,不管政策性问题还是技术性问题,都一股脑地用问责这个“筐”来装。

三是要精准运用问责的方式。“问责”是一种科学的管党治党机制。问责方式有多种,不能简单、粗暴,一问责就动“纪”。问责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理性把握手段与目的、教育与惩处的关系。问责既要体现规则的理性,也要充分体现人文的关怀。问责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依法依规,做到宽严相济。精准运用问责的方式,把“纪律处分”作为“问责”的底线,才能促使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从而达到问责的目的。(绥宁县纪委监委 杨刚坤)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杨刚坤

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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