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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永州法院行政审判6起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红网 作者:陈小婷 谢辉 编辑:王杨 2023-03-28 1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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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红网时刻新闻3月28日讯(记者 陈小婷 通讯员 谢辉)3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永州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及6起典型案例。

1、长沙某公司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5日,周某某等18名农民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冷水滩区人社局)投诉长沙某公司拖欠工资15万余元。冷水滩区人社局在履行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程序后,作出冷人社监理字[2021]3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限长沙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依法支付周某某等18人工资150586元,并按照拖欠工资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75293元。长沙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理决定。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长沙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电网改造工程的劳务施工违法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且没有实际管理,没有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亦未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冷水滩区人社局根据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并按照拖欠工资金额50%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长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支持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进行惩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零容忍”,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欧某诉宁远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欧某系湖南省宁远县文庙某街道居民,取得私人建房用地一宗。2021年10月,案外人毛某夫妇在该建房用地的相邻土地上建设房屋。欧某发现该建房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事项,影响了其通风、采光等相邻权,于2021年12月22日向宁远县自然资源局递交《关于对毛某胜夫妇违规建房的举报信》,进行实名举报。因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举报后,一直未进行查处,欧某于2022年8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远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应诉通知后,于2022年8月底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于2022年9月9日进行立案,现已对被举报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举报是启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途径之一。本案中,欧某通过书面实名举报方式请求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认为需要进行核查的,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欧某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书面举报材料后,未及时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本案应诉通知之后对原告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进行立案查处,履行了法定的查处职责,但欧某不同意撤诉,依法应当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据此,判决:确认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依法查处欧某翠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相邻利害关系人举报超规划建房、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引发的案件。自然资源部门先是监管不力,对超出规划的超层、超高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造成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后又对相邻利害关系人的举报漠视不管、置之不理,直至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才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侵害相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已经不可逆转,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宁远县自然资源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可以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今后在类似案件中积极处理群众的举报事项,鞭策相关部门担当作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3、江永县兰溪瑶族乡石盘村某组诉江永县兰溪瑶族乡政府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江永县兰溪瑶族乡石盘村某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岔山村、福溪村交界。因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修建岔山至福溪旅游快道,需经过该村组,兰溪瑶族乡政府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人民政府(简称朝东镇政府)于2019年12月12日签署“关于岔山至福溪旅游快道建设相关事宜的会议备忘录”,该备忘录约定,途经双方存在插花土地的路段,搁置土地争议,维护现状,修路使用土地不论涉及兰溪瑶族乡石盘村、朝东镇岔山村、福溪村,建设所占土地均不作补偿等。后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施工方占用石盘村某组土地强行施工修路约1.8公里,施工影响面积约40亩,损坏了地上青苗。石盘村某组村民多次与施工方产生争执,还引发了群体性械斗。石盘村某组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兰溪瑶族乡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兰溪瑶族乡政府以备忘录的形式允诺朝东镇政府修路占用石盘村某组的土地可以不作补偿,但未征得石盘村某组同意,其行政允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超越职权的行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兰溪瑶族乡政府的行政允诺行为违法。其后,石盘村某组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兰溪瑶族乡政府赔偿土地补偿款、果树损失共计166.08万元。一审判决兰溪瑶族乡政府赔偿石盘村某组青苗损失9.6万元,驳回石盘村某组其他诉讼请求。石盘村某组不服上诉。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组织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朝东镇政府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石盘村某组获得了土地、青苗等补偿款75万元,旅游快道顺利修通。石盘村某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二审裁定予以准许。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参与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总体要求、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本案涉及跨省、市、县边界土地和林木权属争议,且已引发多次争议和群体性械斗。一审判决后,矛盾仍在不断升级,该案不可能判决事了,和解才是最佳解决方案。为此,法院在庭审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及时向石盘村某组释法明理,召集江永县政府、江永县委政法委、兰溪瑶族乡政府等多家单位座谈,并拟定多种调解方案,促成江永县委政法委、兰溪瑶族乡政府与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政法委、朝东镇政府以及石盘村某组当面协商,并不断调整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平衡点,最终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功化解了这起跨省边界矛盾。

4、钟某某等人诉新田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新田县人民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新田县中医医院片区纳入征收范围。钟某某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钟某某等人多次协商,因钟某某等人对征收补偿的期望过高,导致该户一直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成为该棚改区域仅存的“钉子户”。为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推进棚户改造进度,确保新田县中医医院新办公大楼顺利投入使用,在多次协商仍无果的情况下,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新田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7日对钟某某等人作出新政房政补决字〔202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以房屋评估价为依据对钟某某等人进行补偿。钟某某等人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永政复决字〔2021〕1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征收补偿决定。钟某某等人仍不服,与新田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对簿公堂。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本案是案涉棚改片区的最后一起征收补偿争议,不仅关乎行政相对人的民生权益,还直接决定着新田县中医医院新办公大楼能否顺利投入使用,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新田县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出庭应诉,消除了行政相对人的疑虑,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钟某某等人当庭表示愿意通过协调方式处理该行政争议。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召开协调会,出庭负责人又积极参与协调、释明、引导,钟某某等人当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事后积极腾房。钟某某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三)典型意义

政府利用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个工作平台,可以有效缓和原告的对抗情绪,增加原告对行政机关的信任,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进而弘扬执法为民理念、彰显法治政府形象。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征收既直接影响着钟某某等人的切身利益,又决定着新田县中医医院新办公大楼能否顺利投入使用,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新田县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出庭应诉的副县长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全程参与应诉过程,严格规范参加庭审活动,不仅做到了“出庭出声”,而且实现了“出庭出彩”“出庭出实效”,庭后又积极参与协调,力促钟某某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撤诉,既实现该棚改区域最后一户签约腾房,充分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又确保新田县中医医院新办公大楼顺利投入使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充分弘扬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彰显了法治政府的形象。

5、张某某诉宁远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未经宁远县冷水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于2020年2月在自家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上擅自动工新建住房。宁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实于2022年2月17日对张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年3月30日,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出具《测量技术报告书》,确认该地块在宁远县冷水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中土地类型为水田171.16㎡;该地块位于宁远县冷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8调整完善版)局部图中为一般基本农田171.16㎡。此后,宁远县农业农村局以张某某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涉嫌非法占地,予以立案查处。2022年6月2日,宁远县农业农村局请求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协助调查张某某新建住宅非法占用的耕地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回函确认该块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2022年6月23日,宁远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宁农(宅基地)〔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某某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171.16㎡的土地(基本农田),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张某某不服处罚决定,故而成讼。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宁远县农业农村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的职能。张某某于2022年6月26日收到宁远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责令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2年7月2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具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等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情形,故本次起诉已经超过了十五日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耕地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我国的耕地资源有限,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强化耕地保护,遏制耕地“非农化”,守住耕地红线,一刻也不能放松。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重要批示、全国统一开展的一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全市法院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最严格的要求配合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相关工作。本案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怠于行使权利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驳回其起诉,确保乱占耕地专项整治行政执法高效运行。

6、吕某某诉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吕某某系罗某璐的儿子、罗某成的外孙,出生于2005年3月10日,出生后落户于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委会芝麻坪组(以下简称芝麻坪组)。罗某成系芝麻坪组村民,其在芝麻坪组有一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拆。2006年11月23日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委会与罗某成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协议约定安置方式为用地安置,安置地面积不小于120㎡。协议签订后,安置地一直未能安置到位,罗某成遂请求变更安置方式,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政府经过研究同意对罗某成一户进行货币安置。2020年7月28日,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与罗某成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协议约定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符合安置条件的人数为4人,按照每人28万的标准进行安置。协议签订后罗某成领取了安置补偿款112万元。因未对吕某某进行货币安置,吕某某向被告零陵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给付其28万元安置费。零陵区自然资源局未给予回复。吕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零陵区自然资源局给付其安置费28万元。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某具备安置补偿资格,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对其进行安置补偿,遂判决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履行对原告吕某某的安置补偿职责。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引发该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确认吕某某是否具有安置资格的时点存在争议以及吕某某的户籍多次变动,无法确定吕某某在确认时点是否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妥善解决该行政争议,法院主动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吕某某的户籍资料,在核实吕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系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罗某璐繁衍的后代,具备安置人员资格的情况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零陵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并发出书面司法建议,建议其主动对吕某某进行补偿安置。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司法建议后,认真研究,积极回应,担当作为,在庭审时与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某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对吕某某予以安置,吕某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发展进步和民族伟大复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要坚持全面保护,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部分地区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补偿安置权益的现象仍较为普遍。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认定未成年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决定、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为行政机关提供执法咨询等多种方式对未成年人的补偿安置权益进行保障,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在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权益,为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贡献行政审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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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小婷 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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