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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怎么用怎么发?湖南出台管理办法

来源:红网 作者:陈彦兵 编辑:翁子茜 2022-11-23 16: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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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11月23日讯 (记者 陈彦兵)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在哪里?如何发放和管理?湖南有了明确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补助资金“三不得”“五严禁”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孤儿(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以及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实现全年预算绩效目标。

各地可以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政府购买困难群众救助社会工作服务,安排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最高不超过2%。向第三方直接购买特困人员、孤儿照料护理服务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费用不包含在安排比例内。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拨付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严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人员经费支出,发放护理人员薪资待遇除外;严禁用于购买意外伤害险、供养机构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严禁用于单位一般性行政运行经费支出,直接用于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需的水电、物业、交通、通讯等费用除外;严禁用于办公楼、供养服务机构等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项目经费支出;严禁用于维稳、慰问等支出。

补助资金这样发放和管理

《办法》对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中央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城乡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应当支付到救助家庭(对象)的户主(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金应当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当支付到本人或监护人个人账户; 集中养育的孤弃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当统一支付到儿童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统一支付到救助管理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发放现金或实物的,应当严格履行现场签收手续。对于特殊需求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可以上门服务,但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一卡通”管理改革要求,将到人的补助资金通过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代理金融机构要落实对救助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资金发放等信息,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卡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定期做好与金融机构的三方对账工作。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标准支出,并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健全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公开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困难群众救助共同财政事权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资金保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科学做好资金测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测算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市州、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对于全年补助资金支出少于中央和省级对其补助资金支出的,或者补助资金累计结余较大的市州、县市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适当减少对其补助。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等,重点检查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方面工作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绩效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时限,及时全面公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救助对象的监督。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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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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