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11日讯(记者 任洁 丁斯斯 视频 苏好 设计 赵冰 实习生 黄玥)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8月28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定金监管职责,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定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任洁 丁斯斯 苏好 赵冰 黄玥
编辑:张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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