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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办法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张桂琪 编辑:闵美颖 2016-09-27 09: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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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9月2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张桂琪)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安委办了解到,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治理、销号工作,湖南省安委会出台了《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省级挂牌督办、治理、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风险或者事故危害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结合本省实际确定。

  第四条 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同级安委会和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省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省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一)已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二)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市州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五)国务院安委会(办)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认定,并对其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和梳理,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拟定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方案,书面提请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被挂牌督办单位;无归属企业(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区域性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为被挂牌督办单位。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协调督办单位。需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协调督办的,由省安委会明确牵头协调督办单位。

  第八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并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加大安全投入,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力度,在规定期限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协调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制度,明确协调督办的部门、人员、职责、方法、验收程序等工作要求,加强对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对治理不力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治理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直至隐患排除。

  第九条 省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省安委办提出书面申请;2.省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必要时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认定;3.省安委办对符合省级挂牌督办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汇总,建立台账;4.省安委办负责起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5.省安委办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2.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3.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4.协调督办单位;5.整改时限;6.挂牌督办要求。

  第十一条 对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按照挂牌督办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协调督办单位和省安委办。协调督办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和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治理目标和任务;(二)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三)治理方法和措施;(四)经费和物资保障;(五)治理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负责协调督办的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每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省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省安委办每季度对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清理,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销号,对新增的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和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摘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向负责协调督办的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书面申请;2.协调督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3.对验收合格的,协调督办单位向省安委办提出摘牌申请(附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协调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4.省安委办收到摘牌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报请省安委会领导批准后予以摘牌;复查不合格的,继续予以挂牌督办。5.省安委办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摘牌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延期:1.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督办单位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2.协调督办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研究确定延期时限,并报省安委办申请确认;3.省安委办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继续列入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对象;4.省安委办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确认意见分送申请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并依照有关规定对造成延期的企业或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无故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关闭,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公共重大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治理涉及公共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省安委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省安委会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并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时严格检查扣分;拒不整治的,取消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评先资格,并通报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地审批、信用评级、上市融资和品牌创建等挂钩,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行政问责制,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或拒不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承担重大事故隐患协调督办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因隐患治理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张桂琪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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