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按贫困发生率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贫困县退出按照贫困发生率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指标确定,贫困县贫困发生率低于2%,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确定的目标(按照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实现8000元、2020年突破10000元的要求,测算到年份作为验收标准),即可退出。
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所在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进行评估核查,确定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属省级贫困县的,报省人民政府直接批准退出;属国家级贫困县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退出贫困县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贫困村:按贫困发生率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确定
贫困村退出主要按照贫困发生率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两项指标确定,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综合因素。即行政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行政村当年集体经济收入实现4万元以上;行政村通村道路畅通,人畜饮水安全,生产生活用电保障,就学就医方便,新农合及养老、低保、五保等政策落实到位。
退出程序按照自主申请、监测上报、审核批复、公示公告、备案销号的程序实现退出。
具体程序为:1、自主申请。由贫困村和帮扶工作队根据年度脱贫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展,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监测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集体经济收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产业发展等情况监测,按监测结果,确定退出贫困村上报名单。
3、审核批复。由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对退出贫困村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实,提出退出贫困村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
4、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在乡镇公示公告栏和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拟批复退出的贫困村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5、备案销号。公告结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拟退出的贫困村名单报省扶贫办及所在市州扶贫办备案。省和市州扶贫办组织力量进行评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退出,并由县市区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退出的贫困村销号。
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确定脱贫退出
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确定脱贫退出。总的要求是通过贫困人口自身努力,以及政府、社会各界的有效帮扶,贫困人口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病有医疗救助,住有安全房等。
退出程序按照民主评议、入户核实、农户确认、公示公告、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的程序执行。
具体程序为:1、由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小组,根据农户的收入状况和“三保障”落实情况,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拟脱贫户,报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组织驻村工作队、乡镇驻村干部、结对帮扶责任人和村两委相关人员,深入拟脱贫农户家庭,核查收入状况和“三保障”落实情况。
3、在入户核实的过程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拟脱贫农户签字认可。在农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确定拟脱贫户名单。
4、乡镇确定的拟脱贫户名单要在乡镇和村公示公告栏、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要组织扶贫、统计、财政等部门抽查复核,复核后批复,并将批复的脱贫户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5、公示公告结束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批复的脱贫户名单报省扶贫办及所在市州扶贫办备案。
6、备案后,由县市区扶贫部门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脱贫的农户标识为“脱贫”。省和市州扶贫办要组织力量进行评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
提前退出保持扶贫政策不变还有奖励
除了对退出标准和程序进行细化外,审议稿还提出了脱贫摘帽的激励措施。
审议稿提出,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同时,省贫困县原则上在2017年前(含2017年)退出,国家贫困县县和片区县原则上在2019年前(含2019年)退出,将给予一定标准奖励。
贫困村退出当年至2020年,仍可享受针对贫困村的后续扶持政策。贫困人口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针对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玉先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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