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布医保新规,2月17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了解到,该局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从2025年3月1日开始,对全省医保定点机构工作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实行“驾照式记分”管理。
根据规定,《细则》适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另一种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包括药师)。
《细则》明确,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
在医保协议管理的框架下,从医保支付环节入手,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记分档次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
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的,将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的,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所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将不予结算。其中,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相关人员提出记分修复申请的,可通过在医保部门支付资格记分修复管理信息平台线上学习达到一定课时并通过考试,以及发表医保正能量文章等5种方式进行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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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如何获取
定点医药机构要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作出服务承诺;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对已作出服务承诺的相关人员开展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并取得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
登记备案状态正常的相关人员可以正常开展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计费服务等,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医保费用结算;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在暂停期或终止期内,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药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李琪 湘无恙 龚静芸 邓佳翼
编辑:秦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