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隐瞒下井人数、非法经营危化品......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6起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红网 作者:杨艳 范警元 编辑:肖拓 2023-06-19 19:49:46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新闻6月19日讯(记者 杨艳 通讯员 范警元)为加强警示教育,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从5月份各地推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6起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必追责”,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动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筑牢安全底线;推动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坚持“三管三必须”“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一、湖南省煤业集团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某煤矿隐瞒下井人数案

2023年4月24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湖南省煤业集团兴源矿业公司某煤矿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某煤矿4月23日早班人员定位监测监控系统,发现该日早班矿井人员位置定位系统显示下井人数64人,实际下井人数83人,其中19人未佩戴人员位置识别定位卡或者人员位置识别定位卡失效,涉嫌隐瞒下井人数组织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煤矿暂时停止作业。4月26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相关证据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4月27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湖南省煤业集团兴源矿业公司某煤矿隐瞒下井人数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省煤业集团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某煤矿隐瞒下井人数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4号令)第十八条之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熊某伟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岳阳市许某峰、刘某辉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接群众举报,5月15日凌晨,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等部门在岳阳市渔码头查获一艘正向一辆油罐车卸油的非法装载成品油船舶,涉案人员6人(船主许某峰、刘某辉,油船水手李某稻,油罐车驾驶员唐某和押运员胡某章,油品交易中间人何某辉)。经查,船舶及所装载的危险化学品系许某峰、刘某辉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船舱内所存物品为危险化学品(汽油)。许某峰、刘某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2022年下半年两人合伙购买一艘散货船改装成油品运输船,2023年2月起先后4次从李某华等油老板处购买39.28吨危险化学品(汽油)进行销售营利,已销售危险化学品(汽油)7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涉案船舶和油罐车予以查封扣押。5月16日,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许某峰、刘某辉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许某峰、刘某辉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在长江和洞庭湖水域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5月19日,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查封扣押的物品一并移交长江航运公安局机关立案侦查。

经长江航运公安岳阳分局进一步侦查,查明油品供应方李某华利用其负责“赣盛达XX”船运输、保管、卸油、计量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船上管事等4人盗卖“赣盛达XX”船承运汽油30余吨给许某峰、刘某辉等人。目前,许某峰、刘某辉、李某华等11人已被刑事拘留。

三、安化县陈某国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2023年3月20日,接群众举报,安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梅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望城村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一门面内有油罐一个(容积30吨)、加油枪四支和计量器,门面外停放一台改装成加油车的车辆,油罐和加油车内存放柴油4.97 吨。经查,该门面油罐、加油枪、计量器和门面外的车辆为陈某国所有。陈某国从2022年7月开始,先后从乐安镇某加油站、小淹镇某加油站购买危险化学品(柴油)近10吨进行销售营利,已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5吨。安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储存的物品及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3月22日,安化县应急管理局对陈某国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陈某国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化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储存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686.5元,处1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汝城县何某新等非法销售、储存爆炸品案

2023年1月29日,接群众举报,汝城县土桥镇一群众在燃放“水泥炮(鱼雷)”过程中被炸伤。接报后,汝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土桥镇人民政府、土桥镇派出所进行联合检查,在何某新家现场查获“水泥炮”16个,竹筒炮6个,原料铝银粉12.74kg,引线41.27kg。经查,受伤群众1月24日从何某平处购买60个“水泥炮”用于燃放,何某平销售的“水泥炮”则是其1月16日从何某新处购买(520个“水泥炮”),何某新销售的“水泥炮”则是其2022年6月从范某仁(已故)处购买。涉案的“水泥炮”抽样经南京理工大学爆炸物鉴定中心鉴定为违禁物品,具有高度危险和爆炸性,极易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经营储存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1月29日,汝城县应急管理局对何某新、何某平非法销售爆竹、储存爆炸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何某新、何某平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爆竹及储存爆炸品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2月23日,汝城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汝城县公安机关,4月21日,汝城县公安局对何某新、何某平以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何某新、何某平已被刑事拘留。

五、双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2023年4月11日,接群众举报,双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双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存放有一个储油罐和一台加油机。经查,该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从湘乡某废品回收站买回一个容量20吨无合格证的储油罐,2023年1月该公司从双峰县某油库购买18吨成品油(柴油)储存在油罐内进行销售和自用。已销售获利8443元,自用17吨,余56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非法储存的物品及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4月11日,双峰县应急管理局对双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案进行立案调查。

双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双峰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非法经营储存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8443元,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保靖县龙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2023年3月23日,接群众举报,保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保靖县迁陵镇大田村张坪组一已关闭的采石场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采石场内存放2个储油罐,罐内储存有大量危险物品(1个容积26立方米,装有15吨危险物品,1个容积17立方米,装有10吨危险物品)。经查,该采石场内的储油罐及所储存物品为保靖县阳朝乡尧洞村居民龙某所有。抽样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为不合格危险化学品(柴油)。龙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月20日从广东一尹姓油贩子处购买27吨不合格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采石场内的2个储油罐中,用于非法销售营利和自用。由于群众及时举报,龙某非法储存的不合格危险化学品(柴油)尚未销售,只自用了2吨,储油罐内还储存有25吨不合格危险化学品(柴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龙某非法经营储存物品予以查封扣押。3月24日,保靖县应急管理局对龙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龙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靖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储存活动,查封扣押非法储存的危险物品,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保靖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至保靖县公安机关。5月17日,保靖县公安局对龙某以销售劣质柴油案进行立案侦查。

同时,保靖县公安机关对尹某销售不合格危险化学品(柴油)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来源:红网

作者:杨艳 范警元

编辑:肖拓

本文为政务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gov.rednet.cn/content/646740/53/12777383.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政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