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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市场监管领域新规来了!今起实施!

来源:红网 作者:尹曾祺 编辑:黄舒婷 2022-12-01 0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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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12月1日讯(记者 尹曾祺)近日,市场监管领域发布新规,涉及药品、化妆品、日化品、商标代理、机动车、电信诈骗等方面。新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落实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商标代理监管行业治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细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化妆品生产质量严格把关

国家药监局公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正式启用电子证明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施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新规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新规程中,将叉车的定期检验周期由原来的1年调整为2年。依据新规程,叉车应设置司机权限采集器、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等。如果叉车未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或者安全监控装置失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将判定该台叉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罐车治理工作,《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规定,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第29号令,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按照《目录》规定,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禁止生产,到2022 年 12 月 31 日禁止销售。《目录》通过适度提高标准等方式,限制或淘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工艺技术和产品,新增、修改限制类、淘汰类相关条目,并具体明确了指标、参数、工艺、品种,以便于贯彻实施和监督执法。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来源:红网

作者:尹曾祺

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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