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6月17日讯(记者 郑涛 )近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与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以检察公益诉讼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协作,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自然资源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督意义。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破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谁破坏谁担责”生态保护基本原则,是协同之诉、监督之诉,有利于促进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有利于强化对自然资源管理的外部监督,有利于降低廉政风险,避免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重塑行政机关外部执法环境,共同保护自然资源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极易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是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自觉依法全面履职,严格履行耕地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专项资金监管等职责职能。2020年重点以耕地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改革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按照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加大对土地批而未供、闲置、违法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耕地保护、绿色矿业发展等自然资源领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探索建立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机制,将磋商机制贯穿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至终结前全过程。要畅通自然资源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双方要建立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每双月末自然资源部门将行政执法、勘验检查、卫星遥感等手段发现的违法信息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二是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情况反馈制度。省人民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每半年相互反馈一次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双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自然资源领域涉及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四是联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就公益诉讼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重点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检察机关联系,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联合专项行动或联合挂牌督办等。
五是建立人员交流培训制度。双方举办相关业务培训时,可以邀请互派人员讲座和参加培训。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专业事项出具意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条件成熟的市县,人民检察院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互派重点岗位骨干挂职或跟班,进行短期学习交流。
六是建立日常联络联动机制。检察机关由负责公益诉讼业务的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法规处(科、股)负责建立公益诉讼日常联络,负责信息的传递、情况通报及相关会议的召集等工作。
《意见》还提出,通过联合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年度分析报告或白皮书等方式,加大对公益诉讼制度及成效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共建共治共享,营造良好的检察公益诉讼氛围。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莫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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