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文件)
红网时刻3月17日讯(记者 岳瑾 康希)在持续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今日,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监管,顺延工期及资质、资格有效期,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扶持政策,开通项目审批“直通车”,建立招投标“绿色通道”等九方面,要求市、州住建部门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服务,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并为企业纾解困难。“湘九条”执行期限为《通知》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
为纾解企业困难,《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此外,要求湖南各地住建部门将积极为企业开复工排忧解难,协调当地政府帮助企业解决人员返工、房屋租赁、交通物流、材料采购以及水、电、气、道路配套等问题,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企业的影响。因疫情等原因不能返岗到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出行风险。
为减轻企业负担,《通知》明确,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汇总审核、租金减免和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予以适当租金减免。对公租房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可予以适当补助。
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 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有较大压力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在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优化资金监管模式和预售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监管流程,加快资金流动,对同时采用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的,探索实行阶段性合并监管;研究试行诚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即报即批即用”措施,以及支持监管银行通过出具银行保函抵顶一定比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并直接承担预售资金使用监管职责的办法。积极试行商品房开发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审批,加快办理预售许可等审批手续。
为提高工作效能,《通知》要求开通项目审批“直通车”和建立招投标“绿色通道”。《通知》明确,要加快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疫情期间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及其他涉及民生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可实行“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办理”,所有直接涉及复工复产的服务事项实行当日受理,当日优先办结。所有资料可以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也可以邮寄办理。抓紧推进实施“网上办”“掌上办”等便民举措,各地要通过房屋交易网签信息平台实现与自然资源、税务、金融、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房屋抵押合同备案等房屋交易事项“不见面”办理。
同时,建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交易中心。全面推行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办理,有条件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一律采用电子招投标,并实行不见面开标、评标。采用纸质招投标的,投标文件可以邮寄。开标时,招标人不得提出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的要求;评标时,鼓励远程异地评标和专家分散评标,支持采用评标专家集中抽取、分散评标的做法。鼓励招标以投标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推行使用电子保函(保证保函)。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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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康希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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