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满春、傅学俭
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话题,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使得各地刮起“清欠”风暴,国务院办公厅及十二部委下发了文件,政府重视干涉,效果较好,但目前在全国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有的企业欠农民工工资竟达五到十年。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成因何在?法律又应当如何应对呢?
在探究如何用法律来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前,应该对为何会出现这种问题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农民工是特有的一类社会群体,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时期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的队伍。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就是离乡外出到城镇打工的农村劳动力。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社会问题,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影响到农民工对子女的上学和家庭基本生活。看湖南等地纠纷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农民工甚至采用极端的自残生命方式讨要工资,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危机。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很多:
第一,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特别是建筑行业包工队伍形形色色,行业违规操作,对于农民工的雇佣方的用人标准不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支付工资的责任主体不履责。
第二,执法及监管不到位。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在第五十条中明文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劳动执法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完全负起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三,法律规制不完善。当酿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问题之后再进行惩处,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清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四,农民本身看。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法规知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够。因此,我们说农民工是大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农民工养家糊口心切,恕不知自己一旦受雇用就应当有书面合同的法律约定,一到拖欠工资发生受到严重损失和权益受到了侵犯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知找谁来指导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笔者呼吁:
第一,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习总书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了多次重要指示。目前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外,还应当加强《建筑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此外还应当修改《劳动法》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已经颁发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严格规范政府的相应职责,这将有利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同时坚决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及十二部委各与地方各级政府行政规制,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立法,这就从源头上遏制发生拖欠。而预防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第二,建立信用体系。通过建立一个信用体系的网络,把违规、不讲诚信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的标准和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建筑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劳务分包”。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元旦”和“春节”前,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切实抓出成效。特别是对建筑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壮会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建筑市场。运用刑罚制裁拖欠农工工资的行为人,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制止和消除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三,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应当履行起相应的职能,加强对新建项目相关的审批和工程管理,对于拖欠严重的地区、拖欠严重的企业,要规范其行为,停止其上新项目。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禁止了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清理出建筑市场。地方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受理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和投诉,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企业,除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元旦、春节前后,地方各级政府可以组织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检查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同时各级政府建设管理局可以为民工建立“个人档案”,以借此规范农民工进城的管理工作。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和企业在内的互动约束机制。
第四,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农民工维权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农民工务工,首先必须与用工的一切单位与个人依法签订用工合同,这是农民工维权的起点与依据,凡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者,必须追究用工者的法律责任。
同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及时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劳动制度保障和工资预付基金制度。通过培训和指导,使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防止农民工因维护正当的权益而使用非法的手段而违法。同时防止农民工因法律意识不强而再次发生自杀的惨剧。
第五,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最近关于“强化欠薪违法惩戒”的精神,把恶意玩弄定额欺诈,剥夺农民工血汗违法行为同一般合同纠纷严格区别开来;把一时有困难,暂时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与故意拖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区别开来,从而加大法律惩戒力度。加强对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建筑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应期“及时受理、及时裁判、及时执行”。优先审理成立民事速裁庭,凡是欠民工工资案,一律先由速裁庭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一律立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在诉前、诉中、诉后适时有财产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为执行打下物质基础。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一律先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优先执行。及时为民工追回工资,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抓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改变年关狠抓为常抓不懈,不要等问题成了堆才下决心,工作要常态化,抓而有效,使农民工有安全感、幸福感。
习总书记非常关心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个严重社会问题,曾多次指示“要帮助群众解决最急、最怨、最忧的利益问题”。从根本上讲,只有依法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困扰社会的问题!(李满春同志系中南大学法学教授,傅学俭同志系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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