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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勤:当前监察工作中碰到的几个问题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陈靖 2019-04-03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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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后,也碰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有的需要从理论上论证,有的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一、关于监察权问题

监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如何来定义其性质?这就有个国家权力架构配置的问题。

孙中山先生曾经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概念,并于1906年12月正式见于文字。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即人民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即政府权,包括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各自独立运行并互相合作。我国现行的国家权力架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即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我认为,监察权就是监察权,就是由全国人大授予的法定权力。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已经把监察机关同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并列,并且还排在司法机关前面。2018年修正的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立法、行政、监察、司法都是独立的法定权力,而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二、关于留置权问题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是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施以来,“两规”作为一项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查措施,中央第一次对外明确要以留置措施来取代。这标志着我国反腐败理念从功能主义向价值主义的一次重大飞跃。

最早提出“两规”的文件是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其第21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1993年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1994年3月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和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应当说,在当时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两规”措施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是被人诟病最多的。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我们是执政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我们就要按照于法有据、协调一致的要求,不能让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之间出现大的矛盾。这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立法后,涉及违法的领导干部就可以用留置的方式来进行审查,而且这种留置方式是法定的措施。这就避免了出现类似“两规”那样的尴尬。

三、关于向人大报告工作问题

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机构,同样必须受到人大的监督。这些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府两院”一直都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现在,国家监察委员会也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面临着同“一府两院”一样的必须向人大报告工作的问题。

现在,国家监察法53条已经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也就是说,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五大政权机构中,除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四、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问题

有的人认为现在纪检监察机关权力很大,变成了一个“超级机构”。应当说,此次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监察对象确实都扩大了,但职权并没有增加多少。

一是职责范围不小。现在国家法律中的罪名一共有400多个,而由监察委确定的有专项罪名和共同罪名有88个,占了约五分之一。

二是监察对象扩大了。据报道,从三个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地方来看,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黑龙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29万人增加到105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30.5万人增加到90.3万人。

但是职权并没有增加多少。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律检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反失职渎职部门“两军会师”,纪检监察机关的权限应当增加多一些。但实际上,此次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仅增加了“搜查权”,并没有将检察机关原来的刑事强制措施移至监察机关。而《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其他措施,都是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使用的比较成熟的手段,并没有增加新的权限。

同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将之前使用的这些手段纳入法治轨道,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比如,之前关于“两规”的时限,《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也就是说,之前“两规”时党内审查可以是3+3+N,即3个月加3个月再延长。而现在的《监察法》留置的时间是3+3,严格限定为最高6个月,没有留任何再延长的余地,并对审批权限也作了严格限定。这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的理念,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李雪勤同志系中央纪委原研究室主任、中央第八巡视组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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