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进入“三审”
●未依法优待残疾人的,拟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申诉不及时处理,将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日报9月26日讯(记者 刘文韬) 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就学、就业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今年7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时,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关于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的表述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部门间互相推诿,责任追究难以到位。据此,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实施办法中关于优待残疾人规定的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法律责任有关内容: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拒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未按照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出具虚假残疾评定证明的;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的。
同时,三次审议稿还明确了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次审议稿拟规定,国家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其他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经费的;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核发、管理残疾人证的;未依法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治疗工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此外,对于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三次审议稿在立足于与省政府有关规章内容相衔接的基础上,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社区服务点等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适当比例的残疾人就业。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