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前须完成2015年度年报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湖南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依法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
在湖南省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采取电子化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需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http://gsxt.hnaic.gov.cn/notice/)进行填报。
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上述电子化方式申报年报,也可以按照纸质方式进行申报,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则需要到湖南红盾信息网(http://www.hnaic.gov.cn)下载《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015年度)》,填报完成后,打印并准备相关材料,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登记机关。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需要更正已经年报公示信息的,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化方式提交年度报告后,选择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只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的结果。
不公示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5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的市场主体,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年报结束后将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来源:红网
作者:汤琴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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