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分五章21条。明确指出,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数量和期限等,作为项目的考核指标。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与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同步检查,符合要求才能领取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并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和弄虚作假等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项目的资格。
《管理办法》规定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计划牵头或主管处室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的接收、收藏、管理和共享服务工作,建立科技报告安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科技报告资源在省内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科技报告,各市州(含省直管县)、相关省直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执行。这是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对全面启动省级科技报告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张珍 通讯员 任彬彬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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