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居民大病给予“二次报销”
不限病种,最高可报销20万元
湖南日报11月2日讯(记者 段涵敏) 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据该方案,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群,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所谓“大病保险”,就是对城乡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给予“二次报销”。只要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同步就参加了大病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也不必再缴费。
据悉,湖南大病保险不限病种,以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由各市州确定,原则上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也就是说,参保人患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所在市州确定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即可进行大病保险补偿。
据测算,全省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每年将有超过24万名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受益。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将达到50%以上,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可报20万元。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和罕见重大疾病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还有相关救助政策。到2017年,湖南省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段涵敏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