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6日,宋某国、宋某在雨湖区姜畲镇某村一处院子围墙边露天焚烧工业废物。根据湘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宋某国、宋某两人在焚烧工业废物时排放大量有毒有害废气,其中致突变性污染物苯并[a]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91倍,严重污染环境。其后,雨湖区环保局将两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今年2月6日,两人被雨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告人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7日,该案公开审理。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国、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曹娴 通讯员 李林龙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