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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侵权者付出代价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闵美颖 2015-03-13 09:52:2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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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正式施行。作为新《消法》的重要配套办法,《处罚办法》在保障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有哪些详细规定?全省工商系统又将如何让《处罚办法》落到实处?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工商局副局长阳芳华。
  
  “《处罚办法》适应消费维权新形势的需要,是维权升级的利器。”
  
  问:去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施行;今年3月15日,《处罚办法》施行。《处罚办法》施行后,对工商部门依法维权将起到什么作用?
  
  答:去年施行的新《消法》,增加了网购等有关内容,得到广大消费者点赞。但是,由于社会各界对新《消法》一些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争议。《处罚办法》的施行既是落实《消法》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此次出台的《处罚办法》,共22条,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更好地适应了消费维权新形势的需要,有利于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处罚办法》对网购等维权热点作出详细规定,可操作性较强。”
  
  问:《处罚办法》中有哪些针对消费维权热点的规定?
  
  答:《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可操作性比较强。
  
  问:“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是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也是新《消法》的亮点。对于这些方面《处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问题。《处罚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四种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其中包括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处罚办法》还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
  
  “工商部门将多管齐下落实《办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处罚办法》马上就要施行了,我省工商如何用好这个新武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答:一是加强宣传培训。集中时间对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开展培训;今年3·15,我们还将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处罚办法》。二是依法开展消费维权。我们将围绕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修装饰材料等商品,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继续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开展商品质量抽检,严厉查处质量违法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是构建共治格局。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监管执法机制、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按照《处罚办法》等要求,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用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沈伟整理)
  
  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电话:12315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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