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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社局发布工伤典型案例 试用期受伤也能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王虹 舒薇 编辑:闵美颖 2017-03-21 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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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3月21日讯(通讯员 王虹 记者 舒薇)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和长沙市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实施,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不断增加,工伤申报案件类型日趋多样。为此,市人社局选取了一些代表性强的工伤认定案例,从案情、政策等多角度分析,帮助用人单位、劳动者更加全面了解工伤认定相关法规政策。即日起,这些案例将通过本报进行发布。

  试用期发生工伤事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1

  谢某系某公司新招录员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5年6月15日,谢某正式上岗。9月1日,由于对产品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是很熟悉,谢某不慎被压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谢某“还在试用期,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不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只同意报销相关医药费用。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其中第十七条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与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权利都是一样的,即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谢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鉴于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本案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发生工伤谁负责

  案例2

  张某系甲公司职工,因公司工作性质,每周只工作三天。张某休息时间在乙公司从事兼职工作。在乙公司工作过程中,张某被机器砸伤,伤势较重。乙公司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时受的伤,无义务支付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张某的工伤保险权益到底该如何维护?

  解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甲公司、乙公司都有义务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张某的工伤,应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乙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则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相关费用。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王虹 舒薇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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