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网友留言:
咨询:使用医疗统筹为何硬性要求携带处方
A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回复:
一、凭处方购药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需对处方进行核对。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规定,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省医保局执行处方药处方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参保人的用药安全,保障医保基金的支付安全,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参保人需提供药品处方才可进行相关医保待遇支付。
二、处方时限问题
按照卫健部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同时,按照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中医局3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卫医发〔2024〕1号)规定,符合适用范围的病种可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首批长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共98种,其中不包括肿瘤类病种。同时,文件明确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仍按《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需长期使用的“双通道”药品,一次处方量控制在三十日内。
凭处方购药是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是保障用药安全必要举措,为方便处方的流转和使用,我局正在大力推进电子处方对接应用,推动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按管理要求开具电子处方,供参保人购药使用。同时,我局将在今年启动“双通道”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拟按长期处方管理的要求,对符合适用长期处方病种的双通道药品,放开三十日的用量限制,按长期处方用量规定执行。
感谢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