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网友留言:
投诉:请湖南省医保局维护灵活就业职工的退休合法权益
A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回复:
网友“在路上”:
您好!
关于您“请湖南省医保局维护灵活就业职工的退休合法权益”的网上信访件已收悉,结合医保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以下简称《职工办法》)文件依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规定,经过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通过(编号HNPR—2022—01047),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进行了释义:“医疗保险一般采取现收现付的办法,个人账户不是制度的必须要求”。2003年《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劳动社发[2003]146号)文件规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建个人账户。《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1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住院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因此,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设个人账户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职工办法》第八条规定: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第十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金额明显低于单位职工参保缴费金额,若予以灵活就业人员完全等同于单位职工的医保待遇,对参保全额缴费的单位职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权责对等”原则。
四、《职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而制定,《职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因此,原《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7〕1号)文件所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恢复个人账户的地方性医保政策截止2022年12月31日,后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均不再设立个人账户、不再划拨个人医保费用,原有个人账户已划入资金可以继续使用,敬请谅解。
感谢您对湖南省医保事业的关注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