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网友留言:
咨询:同一案件中审计司法鉴定对标的额是否能重复收费?
A 湖南省司法厅回复:
你好。你提出的《同一案件中审计司法鉴定对标的额重复计算收费是否违规》的咨询事项已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经核实,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21〕798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同时废止,新的收费标准只规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收费标准。审计司法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范围。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144号令)第二条规定,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因审计鉴定的问题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四大类”鉴定业务范围,故你公司提出“同一案件中审计司法鉴定对标的额重复计算收费是否违规的问题”不属于本机关投诉处理职权范围。其他问题你公司可以向审计相关主管部门咨询联系。
感谢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