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网友留言:
咨询:民营医疗机构药品医保定价及结算问题
A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回复:
您好!
根据原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等文件要求,药品价格实行市场形成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集中采购,按要求在省级采购平台线上采购。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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