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26日讯(记者卢欣)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促进乡村振兴,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南省共有704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数量位居全国第三。《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湖南省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有了法律依据,为湖南省农耕文明优秀遗产和现代文明要素结合打下坚实基础,确保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村(居)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遵循规划先行、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基本要求。
《条例》坚持保护优先,夯实传承基础。《条例》建立了保护机制,要求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一年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报上级政府批准;明确按照一村落一档案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定期更新,实现动态管理。《条例》重视保护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明确保护重点包括村落的整体格局、风貌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实施整体性、活态化保护。
《条例》规范建设行为,推动活态传承。针对建设活动,《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需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风貌协调,并依法审批。《条例》鼓励传统村落适应性改造,明确为适应生产生活和活化利用需要,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可以对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电路、给排水和环境卫生等设施进行改造。
《条例》把控利用方向,保障可持续传承。《条例》鼓励挖掘地名文化、村规民约等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传习所等。强调合理利用资源,适度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度假、研学旅游等产业,防止空心化和过度商业化。鼓励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景区经营者需与村集体订立合同,明确保护责任和收益分配,保障原住居民权益。
《条例》重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在政府部门协同上,《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村(居)民协同上,《条例》要求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鼓励原住村(居)民以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并压实了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责任。在社会协同上,《条例》明确了金融机构、公民、法人、志愿者、新闻媒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方向,为凝聚社会合力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提供了全方位要素保障。在建设上,《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特别是消防安全。在资金上,《条例》要求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并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提供支持。在土地上,《条例》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需要。在人才上,《条例》要求完善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保护要求进行不协调建设活动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责。对保护不力导致村落退出名录、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的制定,为湖南省系统性、法治化地保护、传承和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湖南省在守护乡村历史文脉、推动城乡融合与乡村振兴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来源:红网
作者:卢欣
编辑:陈珏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