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16日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湖南省人社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公布了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调整方案。此举旨在根据本省城镇非私营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加权平均工资,更合理地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以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费率结构。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3年湖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被确定为6711元。基于此数据,至本年底,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将统一调整至6711元/月,同时,缴费基数的上限将调整为20133元/月,下限则调整为4027元/月。各地需根据新公布的2024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的差额补收或退费操作。
关于2024年三项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变动对参保单位及职工的具体影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保职工的个人社保缴费基数将依据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并设置以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保底,300%为上限。这意味着,对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参保职工及其单位,此次调整将产生直接影响。
为了更直观地解释这一政策变动,湖南省人社厅相关专家给出了三个具体示例:甲同志因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处于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之间,故其2024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将保持为6000元/月,不受此次调整影响;乙同志因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低于下限,其2024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将按照下限4027元/月进行保底调整;而丙同志因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高达25000元,超过上限,其2024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则将按照上限20133元/月进行限制。
此外,通知中还特别关注了“灵活就业人员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因此,今年湖南省内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4027元至20133元之间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基数,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者 彭皓泽)
热点问答
长沙市最低工资调整后失业保险金会随之调整
长沙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16日发布了几则市民关注的热点问答。
长沙市最低工资调整后,请问2024年失业金是否也随之调整,具体发放多少?几月开始发放?2024年9月之前失业金待遇会补差额吗?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长沙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自2024年9月1日,长沙市本级、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10元/月。本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自2024年9月起生效,9月前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不变,不补差额。
单位收到短信提示“单位稳岗返还账户信息错误或不完整”,但实际单位账户是一致的,该如何处理?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登录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单位网厅登录”,进入“社保服务-参保征缴-单位银行账户维护”,点击“查询”,新增或修改“银行用途”为“待遇拨付发放账号”,“险种”为“失业保险”的信息记录,选择“银行行别”、填写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后“保存”完成单位银行账户维护。
市本级相关单位完成网上账户信息维护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账户信息纸质材料提交至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05室,提交资料后同步进行审核。
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或扣留身份证?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于培训,只有具有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收取培训费,培训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所收取的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若用人单位违法收取上述费用,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风险?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延伸
长沙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税减征80%
如何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相关通知,明确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此次出台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我们以残疾人张某为例,2024年全年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0元,按减征80%计算,减税额为32000元,超过《通知》规定的24000元限额,则张某2024年度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金额为24000元。
以残疾人王某为例,2024年全年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元,按减征80%计算,减税额为16000元,未达到《通知》规定的24000元限额,王某2024年度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金额16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记者 邓舒文)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