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框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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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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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通用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9921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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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
GB25190灭菌乳
GB19644乳粉
GB2715粮食
GB2716植物油
GB17399糖果
GB7099糕点、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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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进口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评估审查
海关总署对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并与对方主管当局签署双边协议。目前,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包含肉类、乳制品、水产品、燕窝、肠衣、植物源性食品、蜂产品等产品。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海关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并予以公布。
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进境检疫审批
对可能传播动物传染、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进口食品,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涉及产品包括:肉类、水产品、粮谷类、燕窝、鲜蛋类、生乳制品等。检疫审批可登陆互联网+海关进行申请。
合格评定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单证审核,包括: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相关批准文件等。
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监督抽检。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食品进口商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相关信息。
风险预警控制措施
海关依法对进口食品采取逐级加严的风险预警控制措施。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中国境内食品安全隐患,或者海关实施进口食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进口食品,或者发现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相关进口食品实施提高监督抽检比例等控制措施。
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立刻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
海关总署发布风险预警控制措施。
海关总署发布未准入境食品信息。
三、食品出口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由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
监督检查
海关应当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出口申报监管
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产品出口前,产地或组货地海关受理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出口,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口岸抽查
海关对出口食品在口岸实施查验,重点核对货物信息、检验检疫有效期等,对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实施检查。口岸海关查验发现出口食品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境外通报核查
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后,海关总署组织开展核查,核实境外通报信息真实性、研判通报原因,了解相关企业采取应急处置和改进管理措施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后续风险控制措施。
来源:时刻新闻
编辑:黄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