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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烟草综合治理典型案例:严厉打击烟草市场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6-04-25 09:00:15 字号:

红网时刻新闻4月24日讯(记者 李璐)记者今日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严厉打击烟草市场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现将查办的部分烟草综合治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淞区某网络家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6年1月5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该局于2026年1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2021年11月8日办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2025年12月16日,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柜台内摆放芙蓉王、精白沙、利群3个品牌卷烟共计18条,货值金额3240元。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2026年2月12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作出罚款972元的行政处罚。

二、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陵区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2026年1月6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处置市民投诉时,发现武陵区某便利店涉嫌无证销售卷烟,于2026年1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9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并销售双喜经典、云烟、利群、芙蓉王(硬)4个品牌卷烟共计238.8条,货值金额40585元,违法所得2939.7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2026年2月6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39.7元、罚款8117元的行政处罚。

三、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岳阳楼区某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5年12月31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烟草专卖局线索移送函,反映岳阳楼区某店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该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2月初开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莲香双喜、芙蓉王极品硬盒、白沙(软)等卷烟。截至案发,违法经营总额5426元,违法所得451.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2026年4月3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1.8元、罚款1627.8元的行政处罚。

四、湘西州凤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凰县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6年1月19日,湘西州凤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对凤凰县某便利店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便利店负责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现场查获9个品牌卷烟共计35条,违法经营额691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2026年2月9日凤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批典型案例针对网吧、社区便利店等重点场所,聚焦无证经营卷烟违法行为开展精准联动执法,有效清除监管盲区,着力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秩序,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烟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来源:红网

作者:李璐

编辑:林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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