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5日讯(记者 孙晔)2026年,湖南市场监管系统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进一步规范全省网络食品销售秩序,持续巩固食品安全“护老”暨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成果,有力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攸县李利军烧烤城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2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反映,攸县李利军烧烤城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从攸县湘东大市场攸县正茂冷冻批发部购进“骨肉相连”20包,进价:18元/包,合计金额360元。其包装上标注“生产商:诸城市刘五记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SC11137078201584,配料表:鸡肉、水、鸭软骨”等。当事人在线上和线下销售,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标注“商品名称:骨肉相连,商品原料:主料:猪肉,猪肉酱;制作方法:炸”。至案发时为止,涉案产品线上线下均有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将主料为鸡肉的“骨肉相连”在美团外卖平台标注为“猪肉”,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涉及线上经营领域,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竞争环境。虽然本案查处金额较小,但有效警示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线上发布的内容信息负责,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县星沙穗粞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线索,芒果爱晚频道报道当事人推销高价“特效”保健食品、涉嫌夸大宣传。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线下引流+私域直播+线下讲座模式开展经营,在门店海报、直播内容、宣传单上均存在宣称硒为“抗癌之王、糖尿病克星”、具有胰岛素作用、可降血压修复细胞、减轻癌症放化疗毒副作用等内容的虚假宣传情形。2026年3月3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针对中老年消费群体,以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宣称疾病治疗、抗癌、降糖等功效,虚假宣传隐蔽性强、误导性大,是当前食品及保健食品领域网络虚假宣传的典型违法情形。通过该案的办理,警示食品、保健食品行业经营者严格规范宣传行为,宣传内容必须符合监管部门发布的保健功能目录,杜绝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资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天时顺贸易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9日,资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葛根灵芝片”时宣传“养肝护肝,治疗口苦口臭,肚子肥大”等功效。3月20日,又收到另一举报人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丁香猴头菇佛手沙棘益生菌片”时宣传“灭幽门螺杆菌”等功效。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抖音网店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从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均为食品,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商品。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委托贺某某制作设计,广告宣传费用为55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资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112元。
案例评析:本案系典型网络食品违法广告案,商家借养生需求宣称食品治病功效,混淆食药边界,误导消费者。案件依托举报线索查办,证据完整、法律适用精准,结合轻微违法情节适中处罚,严守过罚相当原则,既依法惩戒了网络食品违法广告行为,也起到良好普法警示作用,对整治网络养生食品虚假宣传乱象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四、吉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首市梁记副食商行在抖音平台销售的“擂辣椒”产地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吉首市市场监管局接12315投诉举报,反映吉首市梁记副食商行在抖音平台销售的“擂辣椒”涉嫌标签内容虚假。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其经营场所内自行生产加工“擂辣椒(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并通过淘宝定制标签,标签标注生产者名称为“湘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吉首市梁记副食商行”。执法单位向“湘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保靖县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经核实该食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无委托关系,涉案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标签信息系当事人伪造。2026年3月27日,吉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71.86元、处罚款2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系网络销售食品虚假宣传与无证生产竞合案件,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自产产品,冒用有资质企业厂名,隐蔽性强。本案的查处,既能实现惩戒目的,又体现执法温度,有利于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经营。
五、吉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首市星火大药房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吉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吉首市星火大药房在拼多多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吉首市星火大药房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星火医药大药房旗舰店”,该店销售的“蒲公英车前子人参片”宣传有“重度前列腺、前列腺炎、尿频尿急”等词汇,“黄芪党参片”宣传有“兜不住汗、汗多虚胖、气短”等功效描述,而上述产品实际均为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后期复查核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期完成整改。2026年4月21日,吉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元。
案例评析: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合规意识亟待加强,部分药店转战线上后,为提升销量,擅自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极易引发消费纠纷和监管处罚。本案警示,线上线下宣传均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随意“蹭疗效”。责令改正必须“回头看”,对首次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以先行责令改正,但必须建立复查机制。本案中正是因为复查发现未整改,才依法启动了立案处罚程序,有效杜绝了执法“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