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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印发《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021-12-09 08:40:29 字号:

湖南省民政厅印发《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湖南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有关收养工作的要求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湖南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征求各市县民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意见,在湖南民政网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经厅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了《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以《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为蓝本,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细化了评估内容。制作了《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细化评估项目、内容、指标、分值权重和评估方式。二是细化了评估流程。对收养评估中的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报告等环节的办理时限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制作了《收养评估通知书》《收养评估报告》等7个材料范本。三是细化了回避情形。评估人员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关系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估其他事项的,应当回避。四是增加了评估复核内容。收养申请人对收养评估结论、终止收养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复核后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五是增加了档案保管要求。收养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资料应当归入收养登记档案,永久保管。

近期,省民政厅将举办全省收养业务培训班,加大对全省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保障好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陈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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