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科技飞速发展,手机已成为我们重要的通讯工具,当我们使用手机上网时,网络这把双刃剑在为我们制造便利的同时,也在滋养着违法犯罪的种子,稍不留神,便成了“违法人员”。
一位年轻人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他的一个善意的帖子,会把市、县公安局的警察“请”了过来。他夜里多次看到几个人往街边的豪车上扔鞭炮,搞恶作剧,就在微信群里发了一个帖子说道:“有些人真是可恶,多次往大街上的车里放炸弹,这种行为太可怕了,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此“伸张正义”的言论,不到半天,就被微信大量转发。此信息惊动了市、县公安局,第二天上午,相关部门就派人来进行调查,查到这是一条虚假信息,这位年轻人要在微信群里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而道歉。很多人不会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或者毁谤他人,阅读量超过5000次或转发量超过500次,就构成犯罪。可见,法律意识淡薄之人,无意之中,就会以身试法。
或许你会说:“我一不发虚假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二不转发别人的信息,就手机上上网,还能犯什么法昵?”此言差矣。梁某就是因为传了几张工厂实验室的照片到网上,从而造成了犯罪。李某父亲在化工厂上班,有一次他跟随父亲到工厂实验室转了转,随手拍了几张照片并传到了微博上,不料有人根据他传到网上的照片了解了配方的秘密,再结合自己的技术优化了产品,提前把产品推出市场,抢了他们厂的生意。后来李某父亲也因此失去了工作,并需赔偿相应的损失。小小照片酿大祸,只因李某法律意识淡薄,并存在着“违法犯罪行为与我无关”的侥幸心理!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心智尚未成熟、阅历尚浅,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要加强法治教育,多学点法律知识,要提升辟谣、辩谣的认知能力,更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营造清朗明净的网络空间。
(耿建华)
来源:时刻综合
作者:耿建华
编辑:莫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