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8月26日讯(通讯员 屈啸 记者 廖洁)9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将正式施行。湖南快速行动,依托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上线湖南省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投诉系统。(网址:http://www.smehn.cn/web/province/Breach/BreachIndex.aspx)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投诉系统投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下阶段,湖南将进一步加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建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长效机制,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8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防范账款拖欠方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禁止变相拖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二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三是明确迟延支付责任。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来源:红网
作者:屈啸 廖洁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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