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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在行动】派驻监督工作的“五要”与“五不要”
2020-07-06 16:16:23 字号:

【派驻机构在行动】派驻监督工作的“五要”与“五不要”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派驻纪检监察组持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狠抓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派驻监督质效,我们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深入思考我们在工作中要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强化什么,摒弃什么,不断推进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要“乘势”不要“强势”

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派驻监督越来越得到重视。《党章》第四十五条对派驻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派驻纪检组与派出机关的关系、履职的有关要求等内容。《监察法》实施后,又赋予了派驻机构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的权力。《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从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

除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派驻监督工作实践中也充分体现了“派”的权威。各级纪委均健全了副书记分管、常委协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定期召开机制、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制度、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等不断完善,各级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得到大大加强。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天”。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把这种“势”转化为“能”,通过不懈的努力创造出实打实的工作业绩,而不可处处逞强,以为自己无所不能。工作中要坚决杜绝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以上级自居。以为自己代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驻在单位横行霸道、口大气粗,时时处处要强压别人一头方显自身尊贵。二是以监督者自居。仗着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能,自以为高人一等,对驻在单位的工作吹毛求疵、横加指责,甚至动不动问责,搞得驻在单位诚惶诚恐、怨声载道。

要“自知”不要“自傲”

对我们的工作和所掌握的纪检监察权力,我们要有一个充分而全面的认知,这样才不至于进退失据、处事无章。纪检监察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不仅是一项权力,更多时候,它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都是把纪检监察这种监督权作为任务和责任规定的。如《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委检查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因此,我们绝对不能拥权自重,觉得自己有多了不起。相反,我们要把每天所从事的工作看成是一种分内之责,以近乎虔诚的态度去做好做扎实。在责任的感召下,始终不渝地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始终不渝地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始终不渝地恪守公平正义的价值遵循,始终不渝地追求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这份责任沉重而光荣,平凡而伟大。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我们没有任何可以傲娇的资本。一定要始终铭记:当眼中只看到权力,心中便只有贪婪和欲望;当眼中只看到责任,心中便充满谦卑和谨慎。

要“严格”不要“出格”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对驻在单位,我们要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所有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党内监督没有例外。不管是党的机关,还是政府机关,或是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派驻监督要实现全覆盖,不允许“灯下黑”。对驻在单位的干部,我们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放任就是加害”,必须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某种意义上说,派驻监督干的就是得罪人的活儿,要担责任、敢监督。不能拿着纪委的工作证,却不干纪委的活,同驻在部门同志无原则地搞一团和气,“混个好人缘”。

但是,我们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依纪依法依规是我们开展监督工作的最高准则。权力总是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外溢性,我们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行为在纪法所允许的框架范围内,不逾矩,不“出格”,不越雷池半步。时时保持临渊履薄的心态,做到心有所惧,行有所止。一方面,不能越权行事。纪律和法律赋予我们什么权力,我们就严格行使什么权力,不能让权力的触角肆意延伸,甚至侵犯别人的合理权利。比如,公职人员办公室放牛奶、书籍等,如果一刀切视为违纪,那便是超出处理权限,把经给念歪了。另一方面,不能便宜行事。工作中不能根据自己的个人喜好做出自由裁量,对自己有利的就坚持,对自己有害的就丢弃。必须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敢作敢当、动真碰硬,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纪律换人情、拿原则做交易。

要“融入”不要“介入”

派驻机构作为“常驻不走的巡视组”,要充分发挥“驻”的优势,“融入”驻在部门的日常工作,综合运用日常谈心谈话、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参加会议等方式发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做深做细功课,找准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强化监督举措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避免无的放矢、事倍功半。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把握好“融入”的度,不能介入驻在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一方面,事事冲在前面,会导致我们“种了别人的责任田,荒了自己的自留地”。并且,“隔行如隔山”,各个行业有各个行业本身的工作特点。就具体的业务来说,驻在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这个领域毫无疑问比我们更加拿手。如果我们在没有对被监督单位的业务流程作全面清楚的研究,没有对关键环节的风险作系统准确的梳理时,就介入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的制订、到措施的部署、到成果的校验,时不时进行指指点点、寻疵挑刺,甚至全盘否定人家的工作,很容易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找准工作定位、立足于“监督”,凡事都要插上一脚,会导致我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最后难免演变成自己监督自己、自己推翻自己。这样既使派驻监督干部疲于奔命,也使驻在部门无所适从。

要“有效”不要“有形”

有效监督是派驻监督的结果要求,所有的监督属性和监督方式、监督要求,都要以能否实现有效监督为检验标准。何谓“有效”?我们可从多个维度进行阐释。比如,从派驻机构的角度,发现问题准、分析问题透、整改问题实等;从驻在部门的角度,整体政治生态好、工作人员纪法意识强、违纪违法案件少发或不发等。何谓“有形”?主要是指派驻机构通过一定的形式,让驻在部门感觉到监督的存在。如派驻机构开展谈心谈话、对纪律和作风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组织警示教育,等等。

通常情况下,“有形”和“有效”是有机统一的,“有形”会促进“有效”。但如果过分追求形式,把做了某项工作或是出台了某项制度等同于取得了实效,而不管是否真正解决了驻在部门的某个问题,或是促进驻在部门堵塞了某个漏洞,这无异于是在刷存在感。长此以往,会导致派驻监督工作表面化、形式化、庸俗化。我们一定要认识到,“有效”是“有形”的终极目标。因此,比起工作“有形”,看起来轰轰烈烈、声势浩大,我们更应该追求“有效”。形式不是目的,监督本身也不是目的,通过监督把公权力管住用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乱用,才是监督的意义所在。监督范围的拓展、频次的增加、方式的创新,等等,都必须通过监督实效来体现和检验,无论“形”看起来是多么完备、多么到位,如果监督的结果是无效或是低效,必将使监督的权威和效力大打折扣,甚至比没有“形”更糟。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决摒弃为形式而形式的做法,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真监督,真创新,取得真正的实效。(湖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肖劲舟)

来源:清风网_廉洁文化网

作者:肖劲舟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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