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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湖南刚通过的三部法规修订案有啥亮点?
2019-09-29 14:18:22 字号:

解读丨湖南刚通过的三部法规修订案有啥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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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表决通过的三部法规修订案进行新闻发布。言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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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就关心的问题提问。言娟 摄

红网时刻记者 吴公然 长沙报道

9月28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三部法规修订案的出台,将对湖南种质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发挥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当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省科技厅副厅长朱皖,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姚斌,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陈冬贵就三部法规解答新闻媒体关心的问题。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谢卫东主持。湖南红网、湖南人大网联合进行网络视频直播。

修订后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体现了哪些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地方问题,修订后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解决地方性突出环境问题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吴秋菊表示,湖南最大的省情是水情,《条例》明确规定:进入枯水期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针对农村面源污染的严峻形势,《条例》重点规范了完善监管机制,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兼顾突出环境问题。

噪声污染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对此,《条例》就城市建成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对夜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平时看似平常的活动,也不能“任性”了。

生活垃圾管理直接关系着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条例》首先在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上作出明确规定,并着重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府责任。

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力量壮大,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中介服务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也提到,要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有何新的规定?

科技中介服务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确实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促进技术与资本、人才等要素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朱皖说,在调研中发现,湖南中介服务力量相对薄弱,服务机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为此,《办法》作出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引导资金、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这些规定,就是为了不断促进湖南科技中介服务力量的发展壮大,进一步加速湖南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是强化政府环保责任的“硬约束”

国家在强化政府责任方面,已出台了不少新举措,比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等。姚斌认为新修订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具有“杀伤力”的应该是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这两个制度,对政府履行生态环保职责形成强有力的“硬约束”。

约谈制度主要从谁约谈谁、什么情况下约谈、约谈后怎么办这三个方面予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条例》明确了约谈的九种具体情形(不包括兜底条款),这九种情形包括目标考核不达标的两种情形,过程管理不到位的两种情形,触碰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的三种情形,干预环境执法的两种情形。《条例》还要求督促落实约谈问题整改。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外,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和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两种约谈情形,还将和区域限批形成“组合拳”,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是新法中的一大亮点

湖南种质资源特别丰富,陈冬贵表示,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是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的一大亮点。

一是规定了省人民政府的职责。本法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告。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并实施异地重建,防止种质资源流失。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种质资源保护中的职责。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加强种质资源动态监测,编制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种质资源档案。

三是规定了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本法第八条列举了四类,即:(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二)珍稀、濒危的;(三)地方特色农作物、优良乡土树种等本省特有、需要重点保护的;(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担任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可获取现金奖励

目前,在湖南一些高校、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在少数,但他们对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取奖励和报酬问题普遍较为谨慎。

朱皖说,在前期立法调研中发现这个现象确实存在,一些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能否获取奖励和报酬还存在顾虑。

针对这一问题,在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一般不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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