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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行动|长沙县曝光4起烟花爆竹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 作者:陈彦兵 张珊珊 编辑:李香枝 2026-06-09 21:12:5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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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6月9日讯(记者 陈彦兵 通讯员 张珊珊)近日,长沙县开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雷霆”行动,依法查处多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为鉴,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一

超许可范围经营案——持证门店将烟花爆竹储存至闲置民房

5月7日,长沙县金井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对金井镇一处民房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民房内违规存放烟花爆竹共计101箱。经进一步核实,这批烟花爆竹归属于辖区某烟花鞭炮经营门店,该门店已取得有效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但因经营门面存储空间不足,擅自将部分烟花爆竹转运至其位于长沙县金井镇金龙村元坡组的闲置老屋堆放储存。

该门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理,并联系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进行安全转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超许可范围经营案——2家持证门店异地违规储存烟花爆竹

5月23日,长沙县黄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联合镇应急办、派出所民警对黄花村一空地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商务车、面包车、厢式货车共三辆,车内堆放大量烟花爆竹。经进一步核查,车上的烟花爆竹为雅某烟花店、可某烟花店共同存放。

经查,以上两家门店均持有有效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但涉案存放地并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存储地点。两家门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理,并联系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进行安全转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经营活动

5月27日,长沙县黄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黄兴镇黄兴新村某民房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民房违规囤积待售各类烟花爆竹,含普通烟花382箱、鞭炮70箱、玩具烟花45箱、条鞭30件、盘鞭27盘。经进一步核实,上述烟花爆竹均为房屋主人黄某存放,黄某经营的鞭炮店原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到期后未续办。自2025年6月起,其在无有效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囤放于自家房屋,并依托主营香烛、钱纸销售的门店配套对外销售。

黄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理,并联系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进行安全转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无证违法经营烟花爆竹

5月26日,长沙县黄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黄兴镇金凤村某房屋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租赁房屋内违规存放各类烟花爆竹共计83箱34条。经进一步核实,这批烟花爆竹为当事人章某存放,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并租赁该处房屋囤积烟花爆竹。

章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理,并联系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进行安全转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陈彦兵 张珊珊

编辑:李香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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