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情形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湖南出台办法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鉴定报告必须真实准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据湖南省住建厅官网消息,日前,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理顺湖南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职能职责,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办法》强调,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委托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改造或增容、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大修前或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或因自然灾害、事故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办法》还要求,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一般每十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与建筑幕墙相关的建筑主体结构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办法》强调,房屋安全鉴定须由以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鉴定需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报告应由现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经校对、审核、批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并加盖公章及“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鉴定报告内容应包含委托事项、建筑物概况、鉴定依据、工程概况、仪器设备及人员信息、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现场检查检测、结构复核验算、鉴定分析及评级、鉴定结论及建议和附件等内容。此外,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值得注意的是,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选择危险性鉴定,但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
《办法》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此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存档备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本地区房屋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对不具备资格、不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房屋鉴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按规定认定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办法》提出,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承接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名单、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供房屋安全责任人选择。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刘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