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城乡低保和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00元/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700元/年;贫困人口脱贫年人均纯收入调整到3700元/年
湖南日报7月30日讯(记者 奉永成)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调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7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00元/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700元/年,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分别提高到人均不低于340元/月和197元/月;今年,全省贫困人口脱贫年人均纯收入调整到3700元/年。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多次调整提高城乡低保和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在此次调整前,我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不低于470元/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不低于3480元/年,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分别为人均不低于320元/月和185元/月;全省贫困人口脱贫年人均纯收入标准为3400元/年。
根据相关规定,各市县要按照调整后的城乡低保和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新指导标准,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城乡低保从9月份开始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并补齐7、8月份差额。同时,各市县要按照调整后的贫困人口脱贫年人均纯收入3700元/年的标准,对表对标做好脱贫摘帽工作。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