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责任清单
更是工作指南
——解读《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彭雅惠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湖南省委、省政府专题学习、部署,日前制定了湖南省的实施细则。
2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对《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
《实施细则》在对标中央《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特点,聚焦“关键环节”。作为《规定》在湖南的延伸、细化和拓展,这既是一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清单”,更是一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工作指南”,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该抓什么问题,同时也进一步给出了该怎么抓的办法。
风向标:强化安全生产政治责任
“《实施细则》共6章28条,针对5类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包含39项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对考核激励做了明确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罗德龙介绍。
与《规定》相比,《实施细则》根据湖南实际情况进行了延伸,不仅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而且还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在落实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方面,将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由《规定》中提出的“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提升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增加了“坚守安全生产底线,采取切实管用的安全监管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压舱石: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为了便于操作,《实施细则》突出目标导向,进一步消除模糊界限,细化和拓展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龚伟兵指出,这是我省在安全生产领域化解重大风险的“压舱石”。
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为8项,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明确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深改组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等。
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为8项,明确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安委会全会、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担任安委会主任、领导本地区安委会工作,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等。
对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为7项,主要包括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调研和检查指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按照预案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等。《实施细则》还特别对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别作了细化。
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则主要承担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等8项安全生产职责。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逐一进行了明确,形成了责任清单,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紧箍咒:严格考核考察及奖惩标准
《实施细则》将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与干部的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紧密联系起来,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时效进行了量化、程序和权限进行了规范。
“这使我省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履职担当的考核考察更加完善,对相关奖惩实施更加严谨。”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罗德龙称,相当于给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念起了安全生产的“紧箍咒”。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我省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需提交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要对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书面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意见;对各级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安全监管工作时间长、工作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干部,要求党委组织部门给予重点关注。
此外,我省将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强化正向激励;对较大及以上事故指标超控、对上级党委政府挂牌督办整治不力的两种情形要予以问责。《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终身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党政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雅惠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