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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负责人如何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省司法厅党组书记范运田答记者问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王惺 编辑:闵美颖 2017-09-14 09: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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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党组书记范运田

  法治湖南网9月12日讯(记者 王惺 通讯员 肖忠华 金海龙)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司法厅党组书记范运田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全会的形式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进行研究和部署,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路线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实施以来,我省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全面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湖南建设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缺乏应有的力度;有的法治观念淡薄,习惯于运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不强;有的不依法决策、不依法行政甚至存在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的形象。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结合湖南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全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由此可见,制定《实施办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我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现实需要,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打造法治湖南建设“升级版”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障。

  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当遵循哪些基本要求?

  答: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参加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重大实践活动。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问:《实施办法》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实施办法》分别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六项: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每年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法治建设工作一次以上,及时研究解决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治建设工作保障等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党建其他工作一同部署、抓好落实,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每年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建设,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创建活动,每年主持本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或者专题法治讲座一次以上,落实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二、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项:

  (一)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体制机制;

  (二)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主持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每年主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两次以上,及时研究解决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健全和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政务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公开;

  (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权责清单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六)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七)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和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问:就如何确保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基层的同志普遍认为,中央《规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已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地方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如何保证《规定》落到实处。为此,《实施办法》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考评、检查和工作保障等方面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一是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述职中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进行测评;二是建立健全法治建设督促检查制度,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度督查计划,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三是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下一级党委政府法治建设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四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问:《实施办法》有什么突出的特点?

  答:一是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实施办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精神,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推进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具体化、制度化。

  二是坚持体现湖南特色。《实施办法》认真总结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经验,研究把握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工作规律,根据我省“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规定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和履职方式。力求通过刚性的职责规定和履职方式,全面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促进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如我省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推进法治建设的机制还不健全,法治建设的保障与法治建设任务还不适应,法治队伍和法治人才培养比较薄弱,法治建设的实效性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等等,规定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其履职方法。

  四是坚持创新发展、注重实效。《实施方案》适应“打造法治湖南建设升级版”的新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刚性的职责规定,促使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视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问:《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答:《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开发区(新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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