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27日讯(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陈琼)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完善了渡运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乘客不按规定穿(拿)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不能开船,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乘客安全,二次审议稿规定了渡船禁止开航的7种情形: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或其他不适航的天气、水文条件;超载或者装载不当;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隐患;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船员、救生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乘客不按规定穿(拿)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乘客在船上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二次审议稿同时拟规定,具有第一种情形擅自开航的,由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具有第六种、第七种情形擅自开航的,由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为保障学生安全,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中小学生上下学集中乘船时的具体保护措施:中小学生上学、下学集中乘船的,值班船员应当安排座位就座,督促穿(拿)救生衣,并登记人数。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通讯员 陈琼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