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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洪政 2016-08-21 09: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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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1日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三)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本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

  (四)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主动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在《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之外,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以及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限制。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五)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按规定开展试点,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法院、看守所要为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办案场地、设施等基本物质保障,法律援助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做好重点领域、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因“三去一降一补”带来的企业清退、裁减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员工,主动了解其法律需求,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七)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大力加强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建设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三、着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八)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申请、受理、审查和援务公开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健全法律援助成效考核评估标准,保证法律援助人员尽责、法律援助机构负责。

  (九)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办理诉讼案件特别是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办理省内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对于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办案需求的,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统筹安排法律援助服务资源。通过探索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和购买服务,不断创新指派方式。

  (十)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应急处置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完善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综合运用案件受理风险评估、办理动态监管、结案专家质量评估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措施强化全程监督。建立精细化监管机制,重点量化回访、听庭、评查等质量监管指标,督促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规范提供服务。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十一)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军人军属涉法矛盾纠纷,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激发广大官兵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积极性。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十二)优化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十三)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纳入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对法律援助的支持作用。修订《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推动市州、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相互依托和融合,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各地要支持高校、社团及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十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行政管理和组织实施人员。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校师生、科研院所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大力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强化法律援助管理、服务职能,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时提出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继续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内容,并适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提高法治化水平。

  (十七)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了解法律援助惠民政策。

  (十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为法律援助律师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等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法院对已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减免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对相应诉讼费用按规定予以缓交、减交、免交;法律援助机构对获得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书面决定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且属于规定事项范围的,免除经济困难审查,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并按政策减免相关费用。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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