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有权拒绝强迫购物等合同违约行为
湖南日报5月26日讯(记者 刘文韬) 旅游行业的“零负团费”模式,是造成当前旅游业欺客宰客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办法草案对这种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行为进行了规范,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市场导向原则和上位法旅游合同相关规定,办法草案拟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强迫销售合同未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组团旅行社应当遵守诚信经营原则,按照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服务。组团旅行社委托地接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业务,应当向地接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地接旅行社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低于旅游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包价承接委托服务。导游应当依法从事导游活动,不得以强迫、诱骗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和导游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办法草案虽对“零负团费”带来的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对于不合理低价、强迫购物等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如何界定、谁来界定等也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建议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量化、具体化的规定,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以及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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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团费”模式
省政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零负团费”模式是一种旅游商业模式。组团旅行社利用旅游者过分注重价格比较的心理,用包价旅游产品投其所好,竞相以越来越低的直观价格、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在客源地揽客。地接旅行社接外地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团队,不仅地接服务费等分文不取,甚至向组团旅行社上交“人头费”,以弥补组团旅行社的成本和利润。地接旅行社则通过直接向购物点、自费旅游项目收取回扣佣金,并将相关的费用及自身利润的获取转嫁到导游身上,导致有的导游拉客、强制购物、强迫自费项目甚至坑蒙拐骗,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