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赔偿13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费
湖南日报记者 于振宇 曹娴
5月16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南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于近日在株洲市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0余万元。
垃圾焚烧厂污水泄漏,环保志愿者及时发现线索锁定证据
2015年5月20日,湘潭环保协会志愿者宋伟、彭正坚、刘海威3人得到消息,称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隶属于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渗滤液渗漏,导致附近大片池塘死鱼。在当地村民的带领下,3名志愿者赶到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长石村,发现一些池塘水变成黑色,不时散发着阵阵恶臭。据村民介绍,村上池塘的水原来一直清澈,2015年3月开始,陆续发现池塘内出现死鱼,水的颜色也变黑。
从2015年5月20日开始,湘潭环保协会志愿者将现场采集的水样,通过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化验,水样中的COD、氨氮等因子超标严重。为了确保检测结果正确,志愿者前往现场6次,采集4次水样,几家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均得到类似结果。
湘潭环保协会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株洲市环保局。环保局调查得知,由于近期大雨天气、工厂管理不到位、技术欠缺等原因,从2015年3月底开始,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陆续有垃圾渗滤液渗漏到周边水体,造成环境污染。由于渗滤液一时无法处置,2015年6月2日,株洲市环保局对工厂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要求停产整顿,立案罚款1.7万元。
被告按虚拟治理成本法赔偿环境损失费130余万元
污染在株洲境内,但对湘江下游的湘潭存在很大威胁。2015年6月5日,湘潭环境保护协会作为原告对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2016年4月,经过改造,被告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原告认为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求已经实现。
2016年5月9日,经过现场联合调查,咨询专家意见及多次协调,原被告双方确认了被告污水泄漏量,同意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13802元,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检测费等费用252874元及本案诉讼费550元。5月15日晚上,株洲市中院公布了这一结果。
株洲市中院:符合条件的环保公益组织可提起诉讼
株洲市中院立案庭副庭长李萍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最大亮点是环保公益组织的介入。在湘潭环保协会志愿者介入调查之前,株洲市环保部门对污染事件已经知晓,但处罚力度不是很大。环保组织的介入,有力推动了污染单位的整改和赔偿。”
根据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新的环保法出来之前,关于谁能够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被侵害对象或者检察院提起诉讼,也存在环保组织起诉的个例,但是都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
130万元赔偿款咋处理?将成立湖南环保公益基金,支持环保公益事业
什么是虚拟治理成本法?“首选确定此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排出的污水的数量,同等数量的污水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所需要的成本,就是虚拟治理成本。”据原告湘潭环保协会代理律师王莹介绍,虚拟治理成本法赔偿是指按照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到6倍实施惩罚性赔偿,是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通用赔偿方法。
企业赔偿款将会怎么处理?王莹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款应当用于环保公益事业,主要用于生态损失修复,也可支持其他环保公益事业,比如弥补其他环保公益诉讼所需要开支的律师费、污染危害鉴定费等费用。“这笔款项目前要求被告方支付给株洲市中院。湖南省高院正在积极筹备成立湖南省环保公益基金,公益基金成立后,株洲市中院要将把这笔钱转到这个基金里。”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曹娴
编辑:闵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