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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闵美颖 2016-04-06 09: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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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建金督函【2016】5号)的规定,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省直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工作。内设办公室、财务部、归集部、用户部、信贷部、稽核(政策法规)部、信息部、12329客服部和河西营业部9个部室,有识字岭营业部和河西营业部两个对外服务网点,年平均在职人数61人。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建金督函【2016】5号)的规定,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省直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工作。内设办公室、财务部、归集部、用户部、信贷部、稽核(政策法规)部、信息部、12329客服部和河西营业部9个部室,有识字岭营业部和河西营业部两个对外服务网点,年平均在职人数61人。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序号 姓名 职务 分工
1 汪   涛

    中心党支部书记

    中心主任

主持中心党务、行政和业务全面工作,分管稽核工作。
2 聂   文 中心副主任 2015年,派驻邵阳武冈开展驻村扶贫工作。
3 尹爱民 中心副主任 分管提取、信贷和两营业部的窗口服务工作。
4 姚敬波 中心总会计师 分管财务、归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5 周洪波 中心副主任 分管办公室和12329客服热线工作。

    营业网点、服务时间及联系电话:

 

序号 网点名称 地点 服务时间 咨询电话
1 识字岭营业部 长沙市人民中路35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30-17:30

12329-3
2 河西营业部 长沙市潇湘中路298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30-17:30

12329-3

  中心网址:www.xzgjj.com

  公众微信号:湘直公积金xzgjj-wx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受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 4家,分别为工行长沙广厦支行、建行长沙铁银分行、中行省分行营业部和农行长沙天心支行。全年实缴单位2418家,实缴职工36.51万人,缴存 52.75 亿元,同比增长 11.17%。当年新开户单位341家, 新开户职工5.24 万人,净增单位186家,净增职工2.07万人。截至 2015 年底,缴存总额311.58 亿元,缴存余额152.86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20.38%、 17.21%。

  (二)提取:全年提取30.31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57.46%,比上年同期增加2.77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158.72亿元,同比增长23.60%。

  (三)贷款

  1. 个人住房贷款。受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8家,分别为工行长沙广厦支行、建行长沙铁银分行、中行省分行营业部、农行长沙天心支行、浦发长沙芙蓉支行、招行长沙芙蓉支行、长沙银行芙蓉支行和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9183笔共计34.07亿元,同比增长28.08%、36.72%。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0.71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9万笔182.61亿元,贷款余额119.63亿元,同比增长15.38%、22.94%、24.27%。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8.26%,比上年同期增加 4.44个百分点。

  2.全年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未购买国债,年末国债余额为0。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共结余资金存款34.14亿元。其中,活期0.29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1.10亿元,1年以上定期18.45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4.30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78.26%,比上年同期增加4.4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52758.57万元,同比降低8.39%。存款利息收入7591.2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5167.33万元,无国债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业务支出:全年共发生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18892.97万元,同比降低31.94%。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6412.28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673.3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806.69万元,其他支出0.68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33865.60万元,同比增长13.51%。增值收益率2.39%,比上年同期减少0.0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672.5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041.88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041.8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7151.13万元,2015年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为0。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3926.46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0753.6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5年,管理费用支出1876.86万元,同比降低29.6%。其中,人员经费639.95万元,公用经费193.46万元,专项经费1040.4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39.47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3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为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3926.4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6%。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暂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01%和11.17%。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93%,国有企业占31.62%,城镇集体企业占0.59%,外商投资企业占11.4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1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9%,其他占0.85%。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2014年长沙市职工平均工资)占73.88%,中等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介于 2014年长沙市职工平均工资1倍—3倍之间)占24.08%,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2014年长沙市职工平均工资3 倍)占2.04%。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54.22万笔共计30.31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78.21%(其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6.5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1.49%,租赁住房占0.17%,其他占0.0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79%(其中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3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9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2.47%,其他占2.0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00.4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占本市商业性和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总和的比例)为8.6%,比上年同期增加 2.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71341.18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8.23%,90-144(含)平方米占63.42%,144平方米以上占8.35%;新房占88.34%,二手房占11.66%。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2014年长沙市职工平均工资)占23.55%,中等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介于 2014年长沙市职工平均工资1倍—3倍之间)占68.36%,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2014年长沙市职工平均工资3 倍)占8.09%。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9.53%,比上年同期增加14.1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2015年,省直中心增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承办行1家,为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2.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5 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4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154元×3,即15462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5 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进行了四次调整。3月1日,五年以下利率调整为3.5%,五年以上调整为4%;5月11日,五年以下利率调整为3.25%,五年以上调整为3.75%;6月28日,五年以下利率调整为3%,五年以上调整为3.5%;8月26日,五年以下利率调整为2.75%,五年以上调整为3.25%。

  4.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5年5月11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

  5.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2015年,发放异地贷款148笔,金额5119.4万元。暂未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6.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即取消首次租房提取公积金须汇缴12个月的限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办理租房提取,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2)贷款政策调整:2015年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5 月8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一是增加贷款额度,将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高至60万元。二是提高贷款成数,即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80%;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 10%;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但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三是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推算其月还款额。

  9月28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文件精神,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再次进行调整:一是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贷款利率仍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二是对拥有1套住房但未结清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贷款利率仍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三是将“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调整为“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5%”。四是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缴存年限和缴存余额等测算低于3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30万元核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额度上增加20%。五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精装修住房的,执行普通自住房政策。

  7.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成立了12329客服部,开通了12329-3对外服务热线,设置了7个人工座席,专门接待客户电话咨询、处理客户投诉意见建议等事项。2015年,提供各类业务咨询服务7万余人次,热线客户满意率保持99%以上。

  各营业部新装了“阳光住房公积金卡”自助发卡设备,客户在中心柜台即可办理解除强制备注,发、换卡,密码、信息修改等业务。解决了客户中心、银行两头奔波的问题。

  河西营业部正式对外营业,并推行综合柜员制,客户可在同一个窗口办理提取、转移、开户、贷款签约、还贷、信息修改等业务。

  开发并上线了“湘直公积金”微信平台,实现了政策发布个人公积金查询、在线微信客服答疑等服务功能;联合光大银行开通了“瑶瑶缴费”公积金网上还款业务,实现了逾期还款、正常还款、提前还款等多项功能。

  制定了《个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进件标准》和进件样本,规范进件流程,严把进件关,缩短了3-5个工作日,审批时效大大提高。缴存、提取业务即时办结。

  8.当年行政执法情况

  全年下发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900份,下发整改责任通知书41份,并在“湘直公积金”网站对51家未建制单位进行公示曝光。

  全年共查出提供假房产、假婚姻证明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34笔。共查出提供假房产、假婚姻证明等原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10笔。中心已督促当事人限期退回非法套取和套贷的住房公积金,并对造假提取的34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予以限制2年,对套贷造假事实属实影响贷款资格的1人,限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限制期间,当事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任何业务。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6日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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