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记者 黄娟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娟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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