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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严欢 2014-06-10 0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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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总体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3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联动机制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 二、保障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收入群体。

  ● 三、联动机制运行条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即启动发放一次价格临时补贴。

  (二)自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下月起,重新计算CPI或CPI中粮食价格涨幅时间。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年以上(含一年),应按正常程序,参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相应提高城乡低保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以省级或市州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不下放至县区级。

  ● 四、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各市州要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实际操作中,由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设定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各市州自行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 五、价格临时补贴启动发放办法和程序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每三个月发放一次”的办法,省和各市州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额,确保在第3个月CPI月度指数发布后的30天(或22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全省统一启动时,由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据发布当日正式向省价格管理部门提供CPI和CPI中粮食价格指数(1个工作日内);省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等单位提供的数据,会商省相关部门提出启动建议,形成会签文稿分送省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统计、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等单位会签(5个工作日内)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经研究下达批复(5个工作日内);根据省政府批复,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4个工作日内);市州、县市区将补贴资金落实到补贴对象(7个工作日内)。

  市州统一启动时,比照全省统一启动程序,由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落实。

  启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 六、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本级安排、资金结余和价格调节基金统筹解决,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部门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 七、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实施负总责,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二)价格管理部门:重点关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并根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发布的CPI指数或CPI中粮食价格指数,牵头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统计、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以六家名义联合提请政府启动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落实补贴资金,并将价格临时补贴执行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执行联动机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联动机制及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并负责通报各地联动机制实施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

  (三)民政部门:密切关注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自价格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启动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管理部门提供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相关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并完成文件会签。按要求认真做好上述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关注下岗失业人员生活状况,自价格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启动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管理部门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并完成文件会签。按要求认真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五)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预算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补助资金建议,其中,涉及到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安排按省政府湘政发[2011]36号文件规定,由价格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建议,自价格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启动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会签、补贴资金筹集等相关工作,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下拨。

  (六)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按月测算、编制,并及时通过“湖南调查信息网”(www.hndc.gov.cn)发布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CPI中粮食价格指数,并于数据发布当天以书面方式将数据提供给省价格管理部门。各市州国家调查队要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适当经费保障。

  (七)统计部门:密切关注、及时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并于价格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启动建议时,将测算数据提供给价格管理部门作为确定补贴标准的依据。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省物价局等部门2011年出台的《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省物价局湘价综[2011]90号)相应废止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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