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支持抗洪救灾 长沙18种情况可享政策减免税收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蒋鑫 刘育华 编辑:闵美颖 2017-07-10 09:24:13
时刻新闻
—分享—

  本报7月9日讯( 通讯员 蒋鑫 刘育华) 近日,长沙市地税局下发通知,梳理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内各单位做好抗洪救灾税收服务工作,帮助受灾的纳税人渡过难关。

  通知要求从三个方面支持相应的抗洪救灾税收政策工作。

  首先,以下11种情况可享自然灾害类税收(规费)优惠政策: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来自政府民政部门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权属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

  6.对受洪涝灾害影响车船毁损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7.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8.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9.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市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地方税务机关。

  10.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11.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其二,社会各界支持救灾重建可享以下税收政策:

  1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三、灾后重建税,纳税人可享以下政策:

  14.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予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15.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自受灾之日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间停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

  16.对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17.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发生较大损失、资金周转紧张,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8.对受灾特别严重的企业,除因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已纳入稽查计划的,本年度内一般情况下不纳入稽查计划,支持企业全力投入灾后恢复生产经营。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蒋鑫 刘育华

编辑:闵美颖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政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