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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线释疑新规 房产涉税问题获关注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娜 编辑:闵美颖 2015-05-18 1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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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5月15日讯(记者 刘娜)过去的一个月,税务总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新规。5月15日,记者从湖南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到,对这些新规,咨询员及时向纳税人进行了释疑。其中,有关房产营业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问题广获关注。
  
  根据12366热线话务咨询最多的问题,记者整理出十大热门问题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1问.请问个人出售住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2问.请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问.请问转租房产营业税是否可以差额计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转租行为,应按收取的全部租金及价外费用全额缴纳营业税。
  
  4问.请问购房人办理退房能否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文件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5问.请问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6问.请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7问.请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8问.请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和工资总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文件的规定,与地方财政没有经营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月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9问.请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0问.请问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由社保部门支付的退休工资,是否需要计入年所得中进行年所得12万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的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由社保部门支付的退休工资不计入年所得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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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娜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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